新动力: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20:36:38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新动力 公告编号:2024-062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昌达亿投资有 限公司、方海云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股东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天津腾宇”)与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昌达亿”)、方海云签署《一致行 动人协议》,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天津腾宇持 有公司1,800万股股份(约占公 司总股本的2.53%),南昌达亿 持有公司1,200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68%),方海云持有公司1,179.74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 .66%), 《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天津腾 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合计持有公司4, 1 79.74万 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86%),为新动力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2、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 协议事项未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公司股东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的通
知,天津腾宇与南昌达亿、方海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合计持有 4,179.74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为新动力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腾宇高通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7U3N01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58 号 5 幢 902-B(天津信
至嘉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800 号)
乙方:南昌达亿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DK9R2A67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新经济产业园内
丙方:方海云
身份证号码:3408231977******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花园
2024 年 10 月 29 日,作为甲方的天津腾宇与作为乙方的南昌达亿、丙方的
方海云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提高各方在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
2、“一致行动”的内容及方式
本协议所称的一致行动,系指协议各方所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就每个议案或事项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每一议案以其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全部表决权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或在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需表决情况下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具体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如下:
(1)协议各方就有关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
(2)协议各方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共同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3)协议各方所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共同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4)协议各方所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共同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5)协议各方参与上市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3、“一致行动”的延伸
(1)若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应按照甲方的意向进行表决;
(2)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4、“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7年10月28日止。
5、股份减持
各方同意:协议各方一致行动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各方应严格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自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6、陈述与保证
各方陈述并保证:
(1)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内部审批程序。除应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外,其已就本协议的签署获得了必要批准和授权。
(2)其确认完全明白本协议各条款含义,并自愿签署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均已认真审阅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以本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等理由要求撤销、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主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3)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如果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合理预期可能对本协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应立即向其他方进行披露。
7、保密义务
本协议各方均须对本协议的协商、签署过程、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统称
为“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交易所有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次股份收益权转让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
8、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因此而造成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一切间接损失。
9、协议解除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各方不得解除本协议,但因包括但不限于并购重组等原因导致协议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各方丧失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的除外。
10、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2)本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约定外,仲裁费、各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涉及持股变动。权益变动前,天津腾宇持有公司 1,800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53%),南昌达亿持有公司 1,200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方海云持有公司 1,179.74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权益变动后,上述三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变,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合计持有公司4,179.74 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为新动力第一大表决权股东。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后续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指引的规定,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已编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腾宇、南昌达亿及方海云提供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