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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20:25:43

证券代码:301626 证券简称:苏州天脉 公告编号:2024-012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79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92.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397.1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904.5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492.62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证天
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4]B075 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营业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体 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 散 热 产 品
有限公司苏州 8112001013500816788 567,923,730.00 生 产 基 地
吴中支行 建设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 散 热 产 品
苏州天 有限公司苏州 86041110000460417 0.00 生 产 基 地
脉导热 吴中支行 建设项目
科技股 苏州银行股份
超 募 募 集
份有限 有限公司越溪 51871500001757 0.00
资金
公司 支行
新 建 研 发
招商银行股份
0.00 中 心 及 补
有限公司苏州 512907147110008
充 流 动 资
分行营业部
金项目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本次发行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以下称“甲方”)会同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称“乙方”,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海旺、郑云洁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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