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9 20:10:03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交议案提交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
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