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9 20:10:31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