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装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
公告时间:2024-10-29 19:20:43
唐山冀东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构成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和召集人任期与董事会
一致。任期届满前,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专门会议成员资格;公司新选举的独立董事自动成为专门会议成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审批通过
会议文件后,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或专人送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保障独立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为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意见;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