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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9:11:04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7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1”)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近日,募集资金专户已开立完成,并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8 号),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10,210,210 股,发行价格为 3.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99,999,999.3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9,073,916.4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926,082.89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投资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因新增项目实施主体,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物联网”或“甲方 2”)将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达实 AIoT 智能物联网管控平台与低碳节能等应用系统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相关募集资金,并及时与公司、保荐人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子公司达实物联网、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账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达实 AIoT 智能物联网
深圳达实物联网技术 442501000007000 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 管控平台与低碳节能
有限公司 05962 行 等应用系统升级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
三、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达实物联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简称
为“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0700005962;截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甲方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达实 AIoT 智能物联网管控平台与低碳节能等应用系统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王兴生、赵婵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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