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0-29 16:00:08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预期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办法,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投资的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
(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生产或研发设备、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
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有资金;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制度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四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三级决策,各级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
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项目方案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二)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最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财务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评估、资金筹措、出资手续办理等。
(四)合规风控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合规风控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
(五)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单笔或累计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含50%);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含50%),且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含50%),且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含50%),且超过500万元(不含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的交易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单笔或累计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含10%);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10%以上(含10%);
(三)投资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含10%)以上;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含10%),且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含10%),且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含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其他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单笔或累计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履行相关程序后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不含10%);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下同)占公司市值(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同)的10%以下;
(三)投资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不含10%)以下。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不含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涉及的公司数据均为合并报表口径。
第二十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投资项目涉及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及有关交易金额标准的规定,应以本节前述规定为准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决策及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投资项目根据经营需要,需在原批准投资额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事项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长职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议流程
1、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会议制度规定需要履行专题办公会初审程序的,由分管投资业务的高管组织召开专题办公会。
2、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专题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会议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公司授权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议流程
1、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2、初审通过后,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相关报告和合作协议,上报党委会前置研究同意;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同意后,正式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评审;
4、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5、已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公司授权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一)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二)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