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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20:28:40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号福星国 际商会大厦 18楼
电话:86.27.85350032传真: 86.2 7. 8 53 5 09 9 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 :www.yingdalaw.com
二○二四年十月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等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24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提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024年10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变更董事的公告》,前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15:30在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特69号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60人,代表股份37,622,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738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80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2192%,均为2024年10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820,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9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杜士明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40,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6,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85%。
杜士明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孙照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24,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89%。
孙照宏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 选举杨长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824,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0,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91%。
杨长生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485,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0%;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62,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49%;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77%;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宋 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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