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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孚实业: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8:45:46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24-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0 月 2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51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820,613,4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5.408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 24%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695,253,473 98.8468 7,817,279 1.1114 293,920 0.0418
注: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2.01 选举崔红松先生为公司第 1,612,786,942 88.5848 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马文超先生为公司第 1,612,430,700 88.5652 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宋志彬先生为公司第 1,615,473,791 88.7323 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钱宇先生为公司第十 1,612,747,451 88.5826 是
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 选举郭庆峰先生为公司第 1,612,228,770 88.5541 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曹景彪先生为公司第 1,612,299,787 88.5580 是
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彭雪峰先生为公司第 1,643,615,987 90.2781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文献军先生为公司第 1,643,915,509 90.2945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 1,643,596,663 90.2770 是
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议有效表决权的 是否当选
比例(%)
4.01 选举杨新旭先生为公司第 1,674,325,904 91.9649 是
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4.02 选举张晓晨先生为公司第 1,674,749,810 91.9882 是
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关于公司收购河南中孚铝
1 业有限公司 24%股权暨关 401,861,848 98.0215 7,817,279 1.9067 293,920 0.0718
联交易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 1 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和特别决议议案,关联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获得有效通过;第 2-4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
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亦获得有效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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