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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利: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7:58:37

证券代码:002850 证券简称:科达利 公告编号:2024-094
债券代码:127066 债券简称:科利转债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及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
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七)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二、股票期权注销部分期权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因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55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原激励
对象当选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要求;另外,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未行权,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3,653,799 份予以注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729 人调整为 672 人,股票期权存量由 8,425,000 份调整为 4,771,201 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审议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行权、本次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四)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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