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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28 17:20:44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31 号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亿利,A 股证券代
码:600277;
王瑞丰,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侯菁慧,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艳梅,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自 2024 年 5 月中旬开始停工停产,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2.2.10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瑞丰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侯菁慧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艳梅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行政监管决定》查明认定,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瑞丰、时任总经理侯菁慧、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艳梅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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