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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材料: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6:36:35

证券代码:300537 证券简称:广信材料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1 名,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4.60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7%。
2、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本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79 元/股
4、激励对象及授予登记数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人数为 32 人,授予登记完成 117.35 万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人数为 9 人,授予登记完成 29.3375 万股。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亿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0.00 万元;
及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 亿元;
留限制性股票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00 亿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 亿元;
报告披露后授予的预留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500 万元;
限制性股票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00 亿元;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表决权。
2、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公共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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