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7 15:34:5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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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4:5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4 人,代表股份135,061,936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154%,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7 人,均
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21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9,229,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2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7 人,代表股份 5,832,2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6 人,代表股份 6,303,4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82%。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新生先生、张庆先生、范朝辉先生、孙敬权先生、李媛媛女士、陈新安先生、许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李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34,85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76,36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37%。
1.02 选举张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73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253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9%。
1.03 选举范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549,42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790,93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477%。
1.04 选举孙敬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30,039,70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281,217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256%。
1.05 选举李媛媛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7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23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6%。
1.06 选举陈新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703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22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4%。
1.07 选举许昭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71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23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56%。
2.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马建平先生、沈哲先生、刘亚萍女士、程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马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30,028,805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1,270,322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528%。
2.02 选举沈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79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315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9%。
2.03 选举刘亚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444,704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686,221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64%。
2.04 选举程丽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04,80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546,32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71%。
3. 《关于公司监事会选举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柯先生、晏大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李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685,91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927,42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130%。
3.02 选举晏大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129,373,83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615,354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