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四川路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7:48:09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2024 年 6 月,公司回购注销了原授予激励对象的 2,382,800 股限制性股份,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均由此减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等变动情况,股东权利保护、 财务资助、利润分配、减资、清算等内容调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调
整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的细化等,并在《章程》中统一对
相关表述进行修改,如,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辞职”改为“辞任”,
“必须”改为“应当”,“半数以上”改为“过半数”。
主要内容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度,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712,818,205 元 , 实 收 资 本
2 8,715,201,005元,实收资本8,715,201,005
8,712,818,205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 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15,000 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 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
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 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
(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
4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 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
… 2024 年 2 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2024 年 2 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象的 377,160 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象的 377,160 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5,201,005 股。
8,715,201,005 股。 2024 年 6 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对
象的 2,382,800 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2,818,205 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 8,715,201,005 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8,712,818,205 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
6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7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义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8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
义务。
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9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