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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5 17:18:59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1 范围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工作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工作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工作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工作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工作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3 职责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本工作细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工作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4 工作细则内容
4.1.1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4.1.2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编制 ESG 报告相关事宜。
4.2 人员组成:
4.2.1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4.2.2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过决定。
4.2.3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4.2.4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4.2.1 至 4.2.3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4.2.5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相关会议资料提交,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等工作。
4.3 职责权限:
4.3.1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审核公司对外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产权代表人选的建议意见;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指导公司 ESG 工作开展,对公司 ESG 相关政策及可持续发展
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组织制定、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 ESG 报告;
7)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3.2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4 决策程序:
4.4.1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审议研究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编辑 ESG 报告有关内容前,公司有关部门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提供有关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对外洽谈的协议草案、章程草案、合作方的基本情况、ESG 报告编制素材,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等资料。
4.4.2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提案或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将提案和有关事项的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
4.5 议事规则:
4.5.1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4.5.2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5.3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5.4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5.5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5.6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4.5.7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4.5.8 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6 附则:
4.6.1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4.6.2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4.6.3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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