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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6:43:14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理应知悉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交由董事会秘书处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事项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 否 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是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签字确认
备注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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