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25 16:33:39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
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上述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
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六)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的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