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4 17:17:58
证券代码:688115 证券简称:思林杰 公告编号:2024-065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08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30 2024/10/31 2024/10/3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9 月 25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08 元(含税),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或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20,026,593.97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截至差异化分红方案申请日,公司总股本 66,670,000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为 1,648,59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0,026,593.97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6,67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648,591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5,021,409 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变动比例为 0。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6,670,000-1,648,591)×0.308]÷66,670,000≈0.3004 元/股。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004)÷(1+0)=前收盘价格-0.300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30 2024/10/31 2024/10/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8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7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7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184660
特此公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