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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蒽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4 15:55:27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4-051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监事李纪刚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获悉李纪刚先生的父亲李乐忠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期间
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李纪刚先生的父亲李乐忠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5 日买入公司股票
6200 股,成交金额合计为 99,696.00 元,2024 年 3 月 12 日卖出公司股票 6200
股,成交金额合计为 105,670.00 元,其未发现误操作,此次误操作导致其在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买入(股) 卖出(股) 买入金额(元) 卖出金额(元)
2024.3.5 6200 99,696.00
2024.3.12 6200 105,670.00
合计 6200 6200 99,696.00 105,670.00
上述交易产生收益人民币 5,974.00 元(计算方法:收益=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不考虑期间分红、交易手续费、税费等交易成本费用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乐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监事李纪刚先生及其父亲李乐忠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和解决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李乐忠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李乐忠先生已将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 5,974.00 元全额上缴至公司。
(二)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公司监事李纪刚先生的父亲李乐忠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个人投资行为,李纪刚先生本人对李乐忠先生的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系李乐忠先生个人操作,因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
监事李纪刚先生对于未能对其父亲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李乐忠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共同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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