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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4-10-23 19:51:38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完善治理体系,理顺公司
管控体系,明晰权责界面,建立横向协同到边、纵向贯通到底的制度流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党内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司章程制修订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条 规章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公司本部及
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规定、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结合企业战略和管理实际,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规范程序制定印发的,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效期内适用、权责对应的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
“指导意见”“通知”“方案”“大纲”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程”“指引”“规范”等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但应符合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的原则性
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制度管理,是指制度的全生命周期管
理,包括制度的计划、起草、审核、发布、宣贯培训、实施、监督、评估、修订、废止等各环节。
第五条 制度建设应按照“少、全、畅”要求,突出以下
原则:
(一)依法合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体系完整。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范围,制度之间层级合理、互相衔接、边界清晰、流程顺畅,制度内容不重叠、不交叉、不冲突、无空白。
(三)科学规范。体现公司战略发展、资源配置、资本运营、风险控制、监督考核等总体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简洁、逻辑严谨。
(四)管用有效。强化针对性、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实际,运行有效。
(五)管理闭环。坚持制度建设与执行并重,通过业务检查、内控评价、审计、巡察等手段,形成制度建设、评估、改进、监督的管理闭环。
第六条 权责清单是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下
级单位间权责界面、关键管控事项、责任范围等规定的归集。
权责清单应与《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管理办法》及其清单保持一致,以后者为准;其他制度应与权责清单一致,以权责清单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律部门是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一)拟订制度管理相关制度,组织设计、优化制度体系体系架构;
(二)组织编制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编制、升版本部权责清单;
(三)对制度草案开展法律合规及综合性归口审查;
(四)组织开展制度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五)组织对制度进行清理、升版和汇编;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是制度建设的主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体系、制度计划,提出本部与三级单位的权责界面;
(二)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制度的合法合规、风
险内控等要求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好制度立、改、废、释、实施等工作;
(三)对本部门制度开展检查、宣贯、培训、评估、清理及执行情况监督;
(四)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制度草案提出专业意见;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相关工作;
(六)指导公司所属单位在本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工作,做好适用所属单位的制度内化及解释工作。
第十条 各三级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制度建设;
(二)及时向公司本部反馈制度及权责清单规定事项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制度编制管理
第一节 制度体系
第十一条 公司制度体系按业务、职能进行分类,并实施
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制度层级由一级规定(规则)、二级办法和
三级细则构成。
一级规定(规则):是指公司在某业务领域的基础性、统领
性、全面性、原则性或长远性的重要制度,含董事会及授权决策事项清单、“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中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本部权责清单。一级规定(规则)及其条目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办法:从属于一级规定(规则),是对一级规定(规则)管理事项进行细化完善以及规范具体事务的制度。
三级细则:配套上位制度制定的细化程序、方法、步骤或措施,是对具体问题、操作事项进行详细解释或规范的制度。
第十三条 制度适用范围根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表述:
(一)适用于“公司本部”;
(二)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单位”;
(三)其他。具体指根据制度内容,适用于某一产业、某一领域、某一类型企业的情况,包括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火电企业”,“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等。
第十四条 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
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制度内容单一的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述,章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分节。制度编制模板见附件 1。
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科学、合理、明确、可操作。
第十五条 三级单位可参照公司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建立
健全本单位制度体系。其中,生产类制度可结合本规定原则性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主责部门应对本部门承接集团公司的制
度开展适用性制修订,及时完善公司制度体系。如集团公司制度具备在公司直接适用的条件,可不再另行制定,但应纳入公司制度体系。如集团公司制度无法直接适用,主责部门应依据集团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修订对应制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集团公司对应制度条款冲突、矛盾,集团公司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成对应制度制修订,公司制度未发布前参照集团公司制度执行。
三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对上级单位制度开展适用性制修订,及时完善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单位制度具备在本单位直接适用的条件,三级单位可不再另行制定,但应纳入本单位制度体系。如上级制度无法直接适用,应依据上级单位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修订对应制度,制度主要条款不得与上级单位对应制度条款冲突、矛盾,上级单位制度发布一个月内完成对应制度制修订,本单位制度未发布前参照上级单位制度执行。
第二节 制度计划与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
范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制修订工作。
三级单位制定发布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指导和规范本单
位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年度制度制修订工作。
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包括制度名称、级别、主责部门、协办部门、起草方式、前置会议、决策会议、完成时间等。
第十八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每年组织各部门报送下
年度制度建设计划建议。各部门应按“少、全、畅”原则,提出制度建设计划建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计划建议应说明拟制定制度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第十九条 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计划建议的必要性、适用
性、实操性和协调性进行审核评估后,形成公司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草案,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需要调整制度制修订计划的,应当报分
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节 制度起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年度制度制修订计划,主责部门负责起
草其职责范围内的制度。
公司制度原则上应当由本部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起草。
所属单位制度原则上应当由主责部门经验丰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起草。

第二十二条 主责部门起草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
实践经验,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意见,组织专业论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主责部门应当听取公司工会、职工董事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审核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主责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制度进行审查,包
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部门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机构、行业准则的规范性要求,确保制度草案符合合法性、合规性、风险内控等要求;
(二)制度符合“少、全、畅”要求,制度之间协调、衔接、一致,相关制度之间内容无冲突、层级设置合理,上下级、同级制度之间接口顺畅明确,职责权限设置符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工;
(三)制度对内控、审计、巡视等整改要求有效落实。
审查结果应经本部门合规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确认,并形成制度草案及制定修订说明(附件2)。
第二十四条 完成内部审查后,主责部门应将制度草案及
制定修订说明征求法律合规部门意见,以及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单位、专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征求
意见稿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内容进行专业审查,确保办法符合业务实际,流程清晰,接口明确,与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的相关制度保持协同,无矛盾冲突,并对制度送审稿提出“同意”或者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主责部门对反馈意见应认真研究并予合理采
纳,涉及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组织调研、讨论会、专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论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征求意见完善制度草案后,主责部门应
将制度草案连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制度归口部门应结合主责部门审查情况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按照“少、全、畅”要求,对制度的合规性、有效性、执行性、衔接性、规范性等进行复审,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度立改废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制度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合规;
(三)制度关于管理界面的划分与权责清单、现行制度是否冲突、是否协调一致;
(四)制度用语、体例格式是否规范。
第二十八条 重要制度应组织专题研讨会,由主责部门起
草人、审核人陈述,作为制度审查的重要一环。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并存在实质性问题的,制度归口部门可将制度退回主
责部门。
第五节 决定与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度按层级分类履行相应审批发布程序:
(一)一级规定(规则)
1.党的建设、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纪检、巡察等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审定,党委书记签发;
2.基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会前置研究并由董事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3.本部权责清单经分管理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董事长专题会审定,董事长签发;
4.其他一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总经理签发。
(二)二级办法
1.领导干部管理、保密等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员专题会审议后,提请党委书记审定签发;
2.其他二级制度经分管领导专题会审议后,提请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三级细则
三级制度由分管领导专题会审定,分管领导签发。
具体制度层级分类及决策主体在年度制度建设计划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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