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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2 18:12:45

证券代码:300211 证券简称: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鲸鱼微电子”)拟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米”)签订《技术服务协议》,鲸鱼微电子为推动Hermes系列芯片研发项目,委托安徽华米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预计服务费累积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税)。
2、因安徽华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汪先生控股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黄汪先生、陆云芬女士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660XK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华米全球创新中心B2栋7层
法定代表人:黄汪;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通讯设备开发、销售;医疗器械开发、销售;电子元器件开发、销售;嵌入式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网络工程,通信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鞋类、服装、运动配饰、体育用品、体育运动器材、运动产品及相关配件开发、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剧(节)目、表演(除专项许可项目);商业房屋租赁;办公房屋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黄汪99.4%、陆云芬0.6%
实际控制人:黄汪
历史沿革和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安徽华米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基于云的健康服务提供商,拥有全球领先的智能可穿戴技术。旗下拥有AMAZFIT和ZEPP两个自主品牌,产品包括ZEPP数字健康管理平台,智能手环手表、运动耳机、助听器等可穿戴终端,以及和运动健康相关的跑步机、体重秤、体脂秤等。2023年相关产品出货量为1210万台,产品和服务已进入全球90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其旗下健康监测设备全球累计出货量已突破2亿台,自主品牌智能手表市场份额位列全球前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2023年末,总资产423,534.47万元,净资产246,102.27万元 ;2023年度,营业收入248,563.68万元,净利润2,755.48万元。
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404,004.84万元,净资产241,406.71万元;2024年1月
至6月,营业收入43,650.11万元,净利润-4,784.3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安徽华米受同一控制人黄汪先生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安徽华米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
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推动Hermes系列芯片研发项目,委托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服务费用累积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税)。服务期限为一年,如果后续服务费用超过前述累积总金额,双方需要就价格、付款期限、交付周期等服务条件重新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协议。
1、协议价款或价格
就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乙方及其关联方有权收取相应服务费。该等服务费采用成本加成法计算,双方参照市场为提供类似服务的合理加成,确定该等服务的成本加成率为7.98%。
实际服务费金额由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提供研发服务过程中以实际发生的总成本为基础按照成本加利润法计算的结果为准。账单应当以人民币形式说明开销费用和服务费。
双方将本着诚信原则定期对本计算方法进行协商,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按照新的计算方法执行。
2、付款方式
双方以订单的方式确认具体服务范围,具体费用按季度对账结算。
3、知识产权归属
(1)履行协议中甲方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及相应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技术等所附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归甲方所有,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代表甲方对乙方及其关联方的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乙方及其关联方仅可出于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之目标而使用。
(2)服务过程中乙方及其关联方专门为甲方或者根据甲方提供信息、资料而产生的各类文档、技术资料,其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归属甲方。乙方及其关联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交的其他文档、技术资料,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有权永久、免费使用,无需向乙方及其关联方另外支付费用。
(3)服务过程中乙方及其关联方协助甲方形成的技术成果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在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服务人员的协助下完成的、阶段性完成的和未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相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当保证乙方及其关联方服务人员不得对上述技术成果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应当指导并协助甲方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及登记手续。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及相应提供的服务人员不得对上述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开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技术成果。
甲方有权对上述技术成果自行或委托他方进行后续开发,因此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由甲方享有。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约定处理。
(4)为免疑义,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并不限制乙方自主独立开展与其提供给甲方的服务相同领域的其他相关技术研发,且乙方可对其自主独立开展的技术研发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受限制。
(5)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技术成果或提供的技术支持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如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诉讼费用等。
4、协议生效与期限

协议生效:本协议在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服务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在本服务期限届满前的60天内,双方协商是否延长服务期限,不再延长或未协商一致的,服务期满终止。但服务期满前已经确认的订单应该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完毕。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除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满足未来日常业务增长及新业务开展等方面的需要,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2021年1月,鲸鱼微电子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办公用房,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31.13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该合同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2、2022年10月,鲸鱼微电子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框架协议》,由鲸鱼微电子向安徽华米销售心率传感器模组及芯片,合同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税)。2024年2月,鲸鱼微电子与安徽华米续签了《采购框架协议》,由鲸鱼微电子向安徽华米销售心率传感器模组和芯片,合同金额为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税)。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发生交易金额约2,693.58万元。
3、2023年9月,鲸鱼微电子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鲸鱼微电子为推动黄山系列芯片、齐云山系列芯片研发项目,委托安徽华米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预计服务费累积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税)。2024年7月,鲸鱼微电子与安徽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鲸鱼微电子为推动黄山3号迭代芯片,以及Hermes系列芯片研发项目,委托安徽
华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及定制开发服务,服务费用累积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万元(含税)。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发生交易金额约375.96万元。
4、2023年12月,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公司与北京顺源开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北京顺源开华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办公用房,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8.98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6年7月24日。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发生交易金额约17.09万元。
5、2023年12月,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华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华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办公用房,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0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2024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鲸鱼微电子下属深圳分公司拟与华米(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米”)签订《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深圳华米承租办公用房,租赁期为1年,合同总金额为4.626万元。同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双方于2023年12月签订的《房屋许可使用合同》自2024年1月31日起终止。
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发生交易金额约2.61万元。
6、2023年12月,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华米(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许可使用合同》,向华米(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租办公用房,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55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自2024年初至本披露日,发生交易金额约2.38万元。
7、202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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