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8 18:17:27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4-06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红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姜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告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原告的控股子公司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
廖仁兵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业绩激励的目标,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暄立公司”),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 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 2022年、2023 年、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承诺,承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400 万元,若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兵为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的业绩目标负责。然而,自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
四条业绩补偿条款,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
达《业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北暄立公司 2022 年、2023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646,1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0,646,1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 12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开庭前,重庆暄洁公司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1,135,3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1,135,3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本案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渝 0112 民初 15218号。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主要事实:
1.关于补偿金额。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被告廖仁兵应向
湖北暄立公司支付 2022 年度补偿款 6,951,753.43 元、2023 年度补偿款
14,183,500.00 元,共计 21,135,253.43 元。考虑到疫情客观上对合同的订立、货品交付等造成不利影响,本院酌定判决被告廖仁兵按照前述金额的 70%即14,794,677.40 元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偿款。《避免同业竞争业绩承诺协议》明确约定,廖仁兵应在原告方发出要求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目标公
司补偿现金,原告已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了业绩补偿通知,被
告并未按约支付,应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现原告要
求被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律师费。原告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虽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诉讼(仲裁) 案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阶段含一审、二审、再审、 执行、财产保全,但该委托合同并未约定按代理案件所经历程序比例支付律师费,且原告确已支付律师费 12 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 12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 2024 年
10 月 16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一)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
偿款 14,794,677.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律师费 12 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4,418.03 元,由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
司负担 18,594 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55,824.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
廖仁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最终生效判决情况,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将积极妥善推进,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判决书尚未生效,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生效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 0112 民初 15218 号】。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