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精伦电子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0-18 15:32:15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和健全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二)既重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券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前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3)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4)该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5)该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时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 0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