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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晨丰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度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4-10-17 18:27:00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年度第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编制。中德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中德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发行已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上述决议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55号”文核准,晨丰科技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1,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发行415.0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500.00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64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7号文同意,公司41,5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晨丰转债”,债券代码“113628”。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3、发行规模: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1,500.00万元。
4、债券票面金额: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1年8月23日至2027年8月22日。
6、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2.0%、第五年2.5%、第六年3.0%。
7、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8、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8月2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年2月28日至2027年8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0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 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 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 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1、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 i× 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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