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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7 15:44:43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文核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9,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721,698.1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5,278,301.8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29202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元洪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南平元力在兴业银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南平元力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8630100100098545,截至2024年9月19日,专户余额为1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南平元力、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方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章魁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兴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监管协议自公司、南平元力、兴业银行、国金证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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