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岩大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山)
公告时间:2024-10-15 21:35:39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岩大地
股票代码:003001
信息义务披露人名称:易山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岩大地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岩大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4
第五节 前六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中岩大地 指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6,3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3%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5.13%)。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手续。
信息义务披露人 指 易山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0 月 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武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思宇、吴剑波、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易山
性别:男
国籍: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120106196801******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在未来 12 个月
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6,38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5.03%(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 5.13%)。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且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 占剔除公司 占剔除公司
持股数 占总股 持股数 占总股
名称 回购账户后 回购账户后
量 本比例 量 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 (%)
6,380,
易山 0 0 0 5.03 5.13%
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武思宇、吴剑波、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吴
剑波、武思宇、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易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6,380,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03%(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 5.13%),其中,吴剑波向易山拟转让 2,810,000股,占中岩大地总股本的 2.22%(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 2.26%);武思宇向易山拟转让 2,270,000 股,占中岩大地总股本的 1.79%(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 1.82%);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易山拟转让1,300,000 股,占中岩大地总股本的 1.03%(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后总股本的1.04%)。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23.63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50,759,4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零柒拾伍万玖仟肆佰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交易转让价款。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0 月 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吴剑波、武思宇、盐城中岩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一(转让方):吴剑波
甲方二(转让方):武思宇
甲方三(转让方):盐城中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易山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关合意,甲方同意将其所合计持有的中岩大地公司6,380,000 股股份(占中岩大地总股本的 5.03%)(以下称“标的股份”)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予乙方,其中甲方一转让2,810,000股、甲方二转让2,270,000股、甲方三转让 1,300,000 股;乙方同意依据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目标公司的标的股份。
3、转让价格及支付
3.1 协议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价为人民币 23.63 元/股,标的
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50,759,400 元(大写:壹亿伍仟零柒拾伍万玖仟肆佰元整)(以下称“转让价款”),其中应付甲方一转让价款为 66,400,300 元,应付甲方二转让价款为 53,640,100 元,应付甲方三转让价款为 30,719,000 元。
转让价款分两(2)次支付,其中首笔转让价款 60,000,000 元应在收到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90,759,400 元应在全部标的股份完成股份过户后 30 日内支付。
3.2 各方确认并同意,转让价款是最终的,不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则确定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时的股份协议转让底价而变更。
除前款及协议其他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外,协议项下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并缴纳,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方的,则由双方应各自承担 50%。
4、违约责任
4.1 除非不可抗力因素或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如发生以下任何一事件则构成该方在协议项下之违约:(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2)任何一方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其于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3)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4.2 如发生违约,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且未违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给未违约方所造成任何损害、增加的成本、资金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因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合理的律师费等)予以赔偿。若发生任何一方于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而该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的,则除了赔偿损失外,违约方还应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尚未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
4.3 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5、生效、变更和解除
5.1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是指,如为法人,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如为自然人,则由其本人签名。
5.2 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签署以前,仍按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