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医疗:关于董事长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5:41:39
证券代码:301234 证券简称:五洲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7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黄凡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黄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黄凡:
经查,2016 年 1 月你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6 年 9 月将上述股
权转让给被代持方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你作为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未将 2016 年 1 月-9 月期间与他人的股权代持事项告知公司,导致
公司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6
号)第四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黄凡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警示函》中载明的问题,后续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黄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