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4 17:26:00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4-026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
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涉诉企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煤炭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 60%股权。
二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塔城法院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3)新 4202 民初 3247 号民事判决;红墩子煤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补偿
款 2,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年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减少约 490 万元(公司半年度报告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约 26 万元。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矿使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
用费为 8,219.55 万元,以及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6 日,暂计为
1,604.787225 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 9,824.34 万元。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红墩子煤业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新 4202 民初 3247 号),判决红墩子煤业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使用费 8,219.55 万元、利息 1,604.78 万元,合计
9,824.33 万元,并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红墩子煤业向塔城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 4202 民初 3247 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请求判决被上诉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红墩子煤业报告,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塔城法院作出的(2024)新 42 民终 76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二审判决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认为:(1)红二煤矿的成功开办,是在宏观政策调整的大背景下,以贵州八处煤矿及乌苏煤炭公司的关闭退出产能为客观前提,运用自身优势,把握时间条件的综合因素而成,各因素贡献度或有大小,但均不可或缺。
(2)综合本案整体情况,以红二煤矿开办成本减少部分为参考基数,同时考虑政策变动客观因素,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因素与红二煤矿自身优质条件在红二煤矿开办过程中的贡献度以40%和 60%计算较为适宜,则退出产能因素使红墩子煤业的受益数额应为16,192.8万元×40%=6,477.12万元。按照在最初交易时,乌苏煤炭公司及贵州八处煤矿各自退出产能之比例对红二煤矿开办中的产能因素对应获益进行折算,乌苏煤炭公司退出产能占比约为 31.65%(150 万吨÷474 万吨),则乌苏煤炭公司对应退出
产 能 致 使 红 二 煤 矿 开 办 获 益 金 额 约 为 6,477.12 万 元
×31.65%=2,050 万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本院确定红墩子煤业使用乌苏煤
炭公司合同外的关闭退出产能,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 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红墩子煤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23)新 4202
民初 3247 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乌苏煤炭公司支付补偿款 2,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
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3)驳回乌苏煤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33,017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33,017 元,
共计 1,066,034 元,由乌苏煤炭公司负担 799,525.5 元,红墩子煤业负担 266,508.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减少约 490 万元(公司半年度报告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约 26 万元。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