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1 18:25:37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
议召开,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湖
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股份 23,45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904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0 名,代表股份 107,278,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31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0 名,代表股份130,728,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5.215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9 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 12,50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811%。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 130,5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8%;
反对 141,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3%;弃权 18,2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7220%;反对 14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1321%;弃权 1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146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30,492,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8%;
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83%;弃权 28,55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67,9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的 98.1161%;反对 20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6555%;弃权 28,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228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玉荣 周 喻
经办律师:
梁宏辉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