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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上海金茂凯德关于中科创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1 18:14:36

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六号中宇大厦 1801-1802 室 邮编:100027
电话(Tel):010-85235299 传真(Fax):010-85235199

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达”或“公司”)委托,就中科创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科创达本次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本所律师同意中科创达在
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科创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中科创达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科创达、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科创达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中科创达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
1、 2021 年 9 月 6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1 年 9 月 6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
3、 2021 年 9 月 17 日,中科创达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 2021 年 9 月 27 日,中科创达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中科创达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5、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为授予日,以 59.16 元/股的价格授予 240
名激励对象 203.2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有 23 名离职,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 217 名。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9、 2023 年 10 月 20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有 23 名离职,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 194 名。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 年 10 月 20 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11、2024 年 10 月 11 日,中科创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12、2024 年 10 月 11 日,中科创达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科创达已就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1、本次归属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二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四个归属期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年10月15日,将于2024
年10月16日进入第三个归属期。

2、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归属考核年度为2021-2024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归属为第三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科创达《2020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1]01120001号)、《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01120002号)、中科创达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及中科创达出具的说明,中科创达营业收入2020 年为2,627,883,627.26 元,2023年为5,242,234,178.40元,增长率不低于60%,符合业绩考核指标。
3、根据中科创达的信息披露文件、2020-2023年年度报告、202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权益分派方案以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科创达《2023年度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01120002号)等资料,以及中科创达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查询日期:2024年10月11日),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中科创达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中科创达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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