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正生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7:18:18
证券代码:688203 证券简称:海正生材 公告编号:2024-41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持续完善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
《公司章程》进行相关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金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
数为 2,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 数为 2,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认购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认购比例如下:
认购 认购 出资
持股 序 发起人姓 股份 持股 方式
序 发起人姓名/ 股份 号 名/名称 数(万 比例
比例 股) (%)
号 名称 数(万
股) (%)
货币
浙江海正集团 浙江海正
及无
1 有限公司 400 20 1 集团有限 400 20
形资
公司
台州市国有资 产
2 产经营有限公 200 10 台州市国 货币
司 有资产经
台州市椒江区 2 营有限公 200 10
3 基础设施投资 200 10 司
公司 台州市椒 货币
苏州市玮琪生 江区基础
物科技有限公 3 设施投资 200 10
4 200 10
司 公司
中科应化(长 苏州市玮 货币
春)科技有限 琪生物科
公司(曾用名: 4 技有限公 200 10
5 中国科学院长 120 6 司
春应用化学科 中科应化 无形
技总公司) (长春)科
技有限公 资产
6 边新超 400 20 司(曾用
5 名:中国科 120 6
7 陈志明 400 20 学院长春
8 陈学思 80 4 应用化学
科技总公
合计 2,000 100 司)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 6 边新超 400 20 货币
纳了出资。 7 陈志明 400 20 货币
无形
8 陈学思 80 4
资产
合计 2,000 100
上述发起人均在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
了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