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8 16:04:53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
051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披露了《利华
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公司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简称“维远控股”)计划自 2024 年 8 月 6 日起 2 个月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2024 年 8 月 16 日,维远控股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55,000股,占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64,100.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维远控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维远控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3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3,096,71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4 年 10 月 5 日,公司收到维远控股《关于增持利华益维远化
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维远控股直接持有本公司108,500,000 股 A 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9.73%。
维远控股、东营益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徐云亭等
16 名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 185,100,000 股 A 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5%。
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维远控股未披露过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维远控股计划自2024年8月6日起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的结果
截至2024年10月5日,维远控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2024年8月6日至2024年10月5日期间,维远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3,096,711.00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维远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8,7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7%。维远控股与东营益安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徐云亭等16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维远股份185,337,000股,占维远股份总股本的33.70%。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维远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