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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丰股份:迎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惠良)

公告时间:2024-10-08 15:52:03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迎丰股份
股票代码:6050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易惠良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0 月 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迎丰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乙方 指 易惠良
甲方 1 指 傅双利
甲方 2 指 马颖波
甲方 3、浙宇控股 指 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指 浙江绍兴互赢双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互赢双利
合伙),迎丰股份外部投资持股平台
指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
报告书、本报告书
动报告书
指 《傅双利、马颖波、浙江浙宇控股集团
《股份转让协议》 有限公司与易惠良关于浙江迎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易惠良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3062119670********
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内在价值和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双方经过谈判协商,在符合各方利益基础上达成了本次权益变动的一致意见。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增加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和间接持有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2,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姓名 股份种类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比例
易惠良 人民币普通股 0 0 22,000,000 5.00%
(A 股)
合计 0 0 22,000,000 5.00%
注:易惠良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作为浙江绍兴互赢双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其另有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0.36%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10月8日,浙宇控股、傅双利及马颖波与易惠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浙宇控股转让14,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傅双利转让3,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80%;马颖波转让4,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合计转让公司股份22,000,000股给易惠良,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傅双利、马颖波、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惠良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
甲方 1:傅双利
甲方 2:马颖波
甲方 3: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宇控股”)
受让方:易惠良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或“双方”;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合称为“甲方”,甲方中的每一方称为“甲方各方”。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1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总数量为 22,000,000 股,占迎丰
股份股本总数的 5.00%。
其中,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在本协议项下的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分别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转让数量(股) 股份转让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比例
1 甲方 1:傅双利 3,500,000 0.80%
2 甲方 2:马颖波 4,000,000 0.91%
3 甲方 3:浙宇控股 14,500,000 3.30%
合计 --- 22,000,000 5.00%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1.2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76 元
(含税),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472 万元(大写:壹亿零肆佰柒拾贰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总价款”,含税)。
其中,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在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
款分别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对应股份转让款(万元)
1 甲方 1:傅双利 1,666
2 甲方 2:马颖波 1,904
3 甲方 3:浙宇控股 6,902
合计 --- 10,472
1.3 如在本协议签署后且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即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数量不作调整,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减。
1.4 标的股份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及之后享有的一切附随的权利和
权益,包括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日及之后,标的股份产生的任何补偿款或其他孳息,应当随标的股份的转让一并过户到乙方名下,且乙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价款。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5 日内,乙方分别向甲方各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
让款合计 2,093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零玖拾叁万元人民币)。甲方各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本次股份转让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所应收到的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分别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对应第一笔股份转让款(万元)
1 甲方 1:傅双利 333
2 甲方 2:马颖波 380
3 甲方 3:浙宇控股 1,380
合计 --- 2,093
2.2 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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