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鹏鹞环保_监管函
公告时间:2024-10-07 21:12:37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3 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鹏鹞、夏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3 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
人代持激励股份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投露文件以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定期报告中关联担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
不准确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
第 8.4.2 条的规定。王鹏鹞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淑 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