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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0

文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版本号 A/7
文件编号 GDGH/ZL.01.001 密级 公开 保密期限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9 月

文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版本号 A/7
文件编号 GDGH/ZL.01.001 密级 公开 保密期限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文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版本号 A/7
文件编号 GDGH/ZL.01.001 密级 公开 保密期限 ——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委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文件名称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版本号 A/7
文件编号 GDGH/ZL.01.001 密级 公开 保密期限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9]383 号”文、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粤体改[1999]041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工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并 取 得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440000000053794。
公司于 2003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
4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3 年 6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GuangdongGuanhaoHigh-Tech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邮政编码
52407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60,836,233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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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和
增值为目的,不断改革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开发高新科技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快企业实现规模效益,坚持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为股东创造价值,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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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述: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100 41 净资产折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 3,900 39 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
香港浩正集团有限公司 1,000 10 净资产折股
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 5 净资产折股
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 500 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 100
以上为设立股份公司时,全体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均以其在湛江冠豪纸业
有限公司的权益对应的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在 1999 年 7 月 21 日出
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额为 1,760,836,233 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 1,760,836,233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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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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