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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航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9

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4-048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04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05 月 14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或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4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效),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24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D92012124092985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就自
2024 年 09 月 29 日至 2025 年 09 月 03 日期间因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向华夏维修发
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商票保融、押汇、保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人民币叁仟
万元整)。此次《最高额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
余额为 17,093.59 万元(其中,15,093.59 万元为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0,093.59万元(含本次担保 3,000.00 万元),尚余可提供担保额度为 19,906.41 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3、债务人: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人民币 3,000.00 万元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成都银行重庆分行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6、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8、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
9、争议的解决
(1)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下的,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3)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若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10、本合同的效力及独立性
(1)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2)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终止时,若债务人因主债权终止而对乙方负有返还或赔偿责任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应返还或赔偿乙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合同的公证
本合同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时,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甲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经甲方签名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①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②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362.10 万元(其中,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8,315.78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4,046.3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比例
为 23.44%。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成都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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