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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49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
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24 层 2404
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104,972,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4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1,202,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7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70,3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23,65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数6,853,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9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股份数3,770,35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354,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992%;反对 38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447%;弃权 1,178,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2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53%;反对 386,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2511%;弃权 1,178,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637%。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462,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617%;反对 3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3%;弃权 1,173,6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1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878%;反对 3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1646%;弃权 1,173,6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475%。
3、审议通过《关于在 2024 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3,288,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955%;反对 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9%;弃权 1,184,6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9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462%;反对 4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7027%;弃权 1,184,6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1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珂豪律师及方荣杰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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