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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田微: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21:44:1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39号
致: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田微”)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东田微、公司 指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东田微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东田微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东田微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0号)以及《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东田微股票于2022年5月
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东田微”,证券代码为301183。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
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826917618954
公司住所 当阳市玉泉办事处长坂路南段188号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4日
营业期限 2009年7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照相机及器材的研发制造;光通信元器件、光电材料、五金配件、光学配件、
经营范围 光学玻璃、太阳能产品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限制产品
,需持证经营的持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东田微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3-202号《
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
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东田微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田微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已载明“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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