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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20:02: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目录

声明事项......1
释义......3
正文......4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5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5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7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8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9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9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9
九、结论意见......1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及印章真实无误,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四)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峰岹科技、公司或上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实施考核管理办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法》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表述起见,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 指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在上交所网站查询,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3888564F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 2 路 1 号深圳软件园(2 期)11 栋 203
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BI LEI
注册资本 9236.338 万元
股票代码 688279.SH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电子电气及机电产品、集成电路、软件产品
经营范围 的技术开发、设计,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以上不含限制项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
家专营专控商品)。
营业期限 2010-05-21 至长期
(二)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质条件
根 据 公 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大 华 审 字
[2024]0011001397 号《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峰岹科技系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
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相关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应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履行其他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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