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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光医疗: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8:37:26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4-085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 30 日,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辰光医疗”、“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2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首次发行股数 1,5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方式为:直接定价发行,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0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9,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7,378,018.86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621,981.14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2022]7703 号《验资报告》。
辰光医疗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5.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
1,350,212.26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2,149,787.74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2023]0024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同意将原定于“磁共振成像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磁共振系统集成研发产业化及营销升级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甲方)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 为 31050183360009998888 , 截至2024年9月13日,专户余额为2,933.35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甲方决定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磁共振成像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
资金及累计收益用于实施公司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磁共振系统集成研发产业化及营销升级”的建设,故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磁共振系统集成研发产业化及营销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佳、王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支取前十二个月内已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乙方应当在该笔支取前以电子邮件通知丙方的保荐代表人A或B,邮件地址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待丙方保荐代表人A或B邮件正式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方可允许该笔支取,甲方支取后乙方应将相应的支出清单提供给丙方。
对专户的限制:
乙方基于本条约定而实施的付款/同意甲方支取的行为均视为已正确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上述付款行为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于2022年11月25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四、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截至2024年9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
31050183360009998888
份有限公司 长三角一体化示
范区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
限公司上海青浦 121914073010818
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上海辰昊超导科技有 南京银行股份有
0301280000008885
限公司 限公司上海分行
五、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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