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27 17:20:1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11 号
致: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已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
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1 层中糖公司会议室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 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股东签到登记册》,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到会签到登记册及股东委托代理手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2 人,代表股份数 1,085,221,7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查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20 人,持有公司股份 53,703,7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
其中,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3,892,4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22 人,代表股份数 1,138,925,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逐项审议并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及网络平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全部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4)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会议通过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 继
经办律师(签字):
李长皓
唐 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