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红科技:《会计核算制度(2024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9-27 15:59:58
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应遵照执行。本制度未具体规定的会计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编号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一级科目名称和编号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增设一级核算科目,也可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级科目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增设下级明细科目。
第五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月 1 日汇率折合
人民币记账。月末对有关账户的余额按照当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作为折合汇率调整账面人民币余额。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在建工程项目的借记项目成本,属于经营支出的借记财务费用。
第六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或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五、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六、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企及期间内确认。
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八、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的核算
第八条 现金
一、本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
二、有外币现金的,应按照不同的币种设置二级科目,分别在“库存现金日记账”中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库存现金余额。
第九条 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设置,应根据币种设置二级科目,按开户银行设置三级科目,由总账会计根据审核后的收、付原始凭证编制收、付记账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编制,每笔收、付款业务由出纳人员签核确认。
二、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的余额。
第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并以此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
一、外埠存款,是指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二、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三、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四、信用卡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卡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信用证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六、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七、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存款,是指为取得银行履约保函按规定存入银行的保证金。
八、存出投资款,是指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第十一条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一律按照票面值入账。
四、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以收到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按实收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和进项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面额,贷记本科目。
(五)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面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对于外销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必须以复币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当确认销售收入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对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内销产品同时按应缴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为贷方余额,反映预收销货的账款。
第十三条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应的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会计人员在办理预付款事项时,应要求经办人员在填制付款审批的同时提供预付款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
四、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因采购货物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到所购材料,按应计入购入材料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同时将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进行转销,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建筑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科技研发、信息化项目,以及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在购建过程中,与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发生的工程往来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财务人员在办理工程预付事项时,应分清是预付进度款、预付设备款、预付材料款等,并体现在凭证摘要中,若预付进度款,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施工单位认可的工程进度表,并附于凭证后。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预付的款项。
第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内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员工出差备用金、应有员工个人承担的;公司代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属于员工个人承担款项、应收国税部门的出口退税款,已收增值税尚未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金和已对账确认尚未收到增值税发票作暂估的增值税未达进项税额等其他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按内部个人,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核销的部门和个人借款。
第十五条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存在下列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1)债务人发生严重的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
三、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
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参照“第十二条金融资产第六点金融工具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四、坏账准备的转回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应收款项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向金融机构以不附追索权方式转让应收款项的,按交易款项扣除已转销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申请和审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由公司业务部门作出可能无法回收的原因、比例及数额,财务部门复核并拟定《坏账准备计提申请表》,确认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2、应收款项根据应收账款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由财务部根据授予商业信用期及账龄分析方法,按账期账龄拟定《坏账准备计提申请表》,确认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3、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财务部门按规定确认无误后,应将《坏账准备计提申请表》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六、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