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5:59:30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4-040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9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现拟对现行《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2.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3.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定的,从其规定。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4.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5. 会计报告; 告;
…… ……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款规
定。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6.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六条 ……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 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7.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法院提起诉讼。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