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邱士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9-23 1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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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10 号
关于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监事邱士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邱士勇,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邱士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024 号)查明的事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8 日披露的公告,邱士勇担任监事期间,与其配偶贾某双在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期间存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买
入的行为,其中卖出 71,000 股,卖出金额 1,093,280 元,买入103,100 股,买入金额 2,794,380.40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与其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邱士勇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