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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0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23 16:05:4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浙上市[2004]79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125150B。
第三条 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于2007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OSMOS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龙舌路 68 号鹤鸣广宇大厦 1 号楼
1718 室,邮政编码:31000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14.4175 万元,1 元/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求实、诚信、开拓、创新。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实业投资,室内外装饰、工程技术咨询、仓储服务,建筑材料的销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王鹤鸣、阮志毅、程大涛、王伟强、江利雄、胡巍华、应锡林、裘红梅、张金土、袁红珊、朱普遍、吴强、柳峻峰、周卓娅。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18 日,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
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共持有公司 18630 万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74.73 %,其构成为:
杭州上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10.6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5%;
杭州平海投资有限公司 5614.8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2.52%;
王鹤鸣 5366.4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1.53%;
阮志毅 774.18 万股,占总股本的 3.11%;
程大涛 774.18 万股,占总股本的 3.11%;
王伟强 747.78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3.00%;
江利雄 615.8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7%;
胡巍华 615.8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47%;
应锡林 483.86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4%;
裘红梅 483.86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4%;
张金土 475.06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90%;
袁红珊 470.6663 万股,占总股本的 1.89%;
朱普遍 431.07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73%;
吴强 395.887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59%;
柳峻峰 391.4887 万股,占总股本的 1.57%;
周卓娅 378.29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51%。
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 6300
万股普通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18630 万股;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00 万股;2008 年 4 月 10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润
分配增加股本 24930 万股。2012 年 5 月 17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利润分配增加股
本 9972 万股。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股票
17582.4175 万股。
公司股本总额为 77414.417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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