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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0 17:53:44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4-07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通知
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张小泉集团所
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被司法再冻结的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冻结股份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股 是否为限 冻结申请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数量(股) 股份比例 本剔除回购 售股及限 起始日 到期日 人 原因
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后比例 售类型
张小泉 2024 年 92027 年 9浙江省杭司法再
集团 是 19,960,420 26.26% 13.18% 否 月 19 日 月 18 日 州市中级 冻结
人民法院
注: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股 累计被标记股 合计占其所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剔
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持股份比例 除回购股份后比例
张小泉集团 76,000,000 50.19% 37,460,420 0 49.29% 24.74%
注:“持股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比例”以截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 151,427,676 股计算所得。
三、其他说明
1、根据张小泉集团提供的告知函:
2023 年 3 月 15 日,上海城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邦”)
与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集团”)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
同》,合同约定富春控股集团将其持有上海会泽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
上海城邦,由上海城邦向富春控股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应收账款融资。同时,张小泉集团以其持有的本公司 28,756,291 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具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
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富春控股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3 年 12 月 12 日,因富春控股集团未及时偿付本息,上海城邦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杭州中院”)申请冻结张小泉集团持有的
本公司 19,960,420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 年 1 月 10 日,富春控股集团与上海城邦通过浙江杭州中院达成民事调
解,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解除冻结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19,960,420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冻结、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9 月 4 日,因富春控股集团未及时按照调解方案按期足额履行分期
付款义务,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案号:(2024)浙 01 执 1519号),执行标的金额为 189,846,346.00 元(该金额为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实际执行标的金额以后续收到的执行文书为准),富春控股集团、张小泉集团、张国标先生、张樟生先生等各方被浙江杭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
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海城邦向浙江杭州中院申请冻结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
公司 19,960,420 股股票。目前债权债务双方正在协商沟通中,有待尽快达成二次和解。
2、本次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可能对公司形象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尚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持有本公司 76,000,000 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股份 75,926,291 股,累计被冻结股份 37,460,420 股。同时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债权人存在多起债务纠纷,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妥善解决
相关债务纠纷、资信情况继续恶化或引发其他诉讼,将可能导致张小泉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一步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或变更的风险。
3、张小泉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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