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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9-19 19:47:42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尔利环保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现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和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鉴于此,《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起
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江苏常州新北区汉
江路 156 号贵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贵公司副董事长宗韬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贵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 781,593,63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31,413,715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因此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50,179,918 股。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有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1,982,7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9.590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与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57,062,72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6065%。
4、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贵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维尔利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维尔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271,193,77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4%;7,045,58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2%;771,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4%。该议案获得通过。
持有公司“维尔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2)《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72,696,27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47%;6,157,28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6%;191,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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