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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7:04:28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5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倪文军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953,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策略,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向余姚振北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舜宇精工检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100%股份,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检测公司股份。 具体成交金额依据资产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相互协商确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 批后授权董事长签署合同及落实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953,3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银行授信变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并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和《关于董事长、总 经理为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现有宁波银行综 合授信最高限额 8,300 万元。上述授信由公司拥有的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凤山
街道金辉路 8 号的房产(浙(2023)余姚市不动产权第 0041150 号),建筑面
积 22,048.4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14,030.73 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及公
司实际控制人倪文军先生、总经理贺宗贵先生为其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现为 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及需要,拟对该银行授信做出以下调整:综合授信 最高限额不超过 1 亿元,授信方式为公司的信用保证,具体内容以所签订的合 同为准。
为优化工作流程,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 并由公司财务部门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 披露的《关于公司银行授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953,3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贺宗照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现提名章霞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经审 查符合任职资格。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953,3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肖佳佳、黄伟祥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姓名 职位 职位变动 生效日期 会议名称 生效情况
章霞 监事 任职 2024 年 9 月 2024 年第三次临 审议通过
萍 18 日 时股东大会
五、备查文件目录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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