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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6:46:43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洪国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洪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李洪国:
经查,你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是 2016 年 4 月,联创股份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
上海激创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麟动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100%股权时,你与股份认购方的相关出资人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书》,你未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 2021 年 10 月,山东泰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仁)以12,838
万元价款购买联创股份子公司上海趣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趣阅)100%股权,你就上海趣阅能够及时回收应收账款为山东泰仁提供了担保,你未将该信息告知公司,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李洪国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相关问题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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