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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5:41:4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明明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明欣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英诺特进行持续督导,并出具 2024 年半年度(以下简称“本报告期”或“报告期”)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制定并严格执行持续督导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已与英诺特签署了保荐协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2 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 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
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 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 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本报告期,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
3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本报告期,英诺特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本报告期,英诺特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5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英诺特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报告期,公司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行情况,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报告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期,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核查了英诺特内控制度建立
8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法规要求。本报告期,公司有效执行了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相关内控制度。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英诺特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沟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通、审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英诺特在重要信息披露前一般与保荐
10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并提交公告文件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进行事先审阅,确保信息披露的合理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性、准确性。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英诺特 2024 年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上半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告。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内容
进行必要核实。
保荐机构对英诺特及其董事兼财务总监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赵秀娟于本报告期内收到北京证监局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示函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除前述事
12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项外,本报告期,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施予以纠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13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报告期,英诺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本报告期,英诺特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
14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情况。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本报告期,英诺特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15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等事项。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16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报告期,英诺特未出现该等事项。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
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英诺特募集资金的专户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
17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体外诊断行业每一次技术的更新都会对检测灵敏度以及准确性带来相应的提高,
同时也会对过去技术和产品产生替代。虽然目前公司主要产品仍使用行业主流技术,但如果未来行业技术发生重大革新,则现有产品存在被迭代或淘汰的风险,公司如不能及时跟进研发新产品并通过产品注册,将因产品技术迭代不及时而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所处体外诊断行业的研发环节具有技术难度高、涉及学科多、研发周期长、流程复杂的特点,且面临市场需求的变化和技术的迭代,对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此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必须经过严格的注册审批程序,取得准入许可才可进行销售。虽然公司建立了成熟的研发团队和高效的研发体系,并开展多个在研项目,但若公司在未来的研发中无法针对市场需求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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